(2017)苏058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37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瞿龙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瞿龙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1号。负责人:李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晓楠,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瞿龙英,女,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瞿龙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包伟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