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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吉星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吉星,烟台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715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培信(系原告之父),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烟台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星,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烟台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震,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烟台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第三人:烟台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55号25层。法定代表人:张桂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某诉被告张吉星、第三人烟台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