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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朝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艾朝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492号原告(反诉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302214788630A。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栋*号。法定代表人:雷开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上官灵雁,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艾朝喜,男,布依族,1980年8月23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委托代理人:叶世学,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艾朝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艾朝喜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原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反诉人艾朝喜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反诉案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人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艾朝喜的起诉。二、准许本案反诉人艾朝喜撤回对被反诉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本诉收取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收取诉讼费人民币60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37元,由反诉人艾朝喜负担。审判员 沈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