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成法与东平县大羊镇卫生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法,东平县大羊镇卫生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490号原告:王成法,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现住东平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东平县大羊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白关铃,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金,东平大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成法与被告东平县大羊镇卫生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法,被告东平县大羊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白关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系1977年在东平县梯门卫生院参加工作,1982年调入被告单位,1993应年被告安排在尚庄卫生所工作至今,现已快到退休年龄,经了解,被告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各项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如到退休年龄,将面临生活无基本保障的困境,为此于2017年2月14日向东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东劳人仲案字[201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法院做出公正判决,让原告工作多年老有所养。本院经审查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人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仅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或者聘任合同、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的,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纠纷。据此,原告王成法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