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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施亚与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亚,张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847号原告:施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吉,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亚与被告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亚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亚负担。审判员  杨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