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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谯城区松联移动与李群、王昭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城区松联移动,李群,王昭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054号原告:谯城区松联移动手机卖场,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芮成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芮文博,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群,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昭磊,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谯城区松联移动手机卖场诉被告李群、王昭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谯城区松联移动手机卖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谯城区松联移动手机卖场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高 倩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