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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曾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67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彭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曾华。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