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雷光前与王秋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前,王秋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549号原告:雷光前。被告:王秋峰。原告雷光前与被告王秋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光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秋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光前的诉讼请求:1.判令王秋峰偿还债务共计600元;2.诉讼费用由王秋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雷光前、王秋峰所居住的楼房楼顶漏水严重,经雷光前组织本楼四位住户入户征求全楼住户意见,确定同意给予维修。因同时解决本楼垃圾处理问题,拟购置垃圾桶2个,所需费用亦作分摊。期间,雷光前作为本楼楼长,在楼门前和各个楼层张贴了通告和相关注意事项。后经与维修人员协商,维修工程供需费用一万两千多元,最终确定每户收取费用600元,王秋峰对该款至今未付。王秋峰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雷光前、王秋峰所住的楼房楼顶漏水,经雷光前组织本楼顶楼四位住户征求全楼住户意见,确定同意给予维修,因同时解决本楼垃圾处理问题,拟购置垃圾桶2个,所需费用亦作分摊。期间,作为楼长的雷光前,在楼门前和各个楼层张贴了通告和相关注意事项。后经与维修人员协商,维修费用为一万两千余元,最终确定每户收取费用600元。维修完成后,王秋峰至今未付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借条两份、维修供暖费用4页、维修协议一份及雷光前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证。本院认为,王秋峰作为楼层的业主应该交纳相应的维修费。雷光前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秋峰支付雷光前维修费用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