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明、李兴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明,李兴国,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54号申请人XX明,男,汉族,1948年4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李兴国,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张琳,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XX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琳名下豫C×××××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琳名下豫C×××××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金额2万元。二、对担保人吴查娟(身份证号)提供担保的豫C×××××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XX明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兰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