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高辉辉,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执异14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住所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额尔敦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明,职务行长。申请执行人:高辉辉,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金街永旺广场A座3楼。负责人:马永清,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高辉辉申请执行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不服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内25执25号执行裁定书,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保 东代理审判员 尹 彬 彬代理审判员 格根焘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井 芳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