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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411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汉族,住横山县,农民。被告:刘某,男,约30岁,汉族,籍贯靖边县宁条梁镇黄蒿塘村,农民。被告:杨某某,女,约30岁,汉族,籍贯靖边县宁条梁镇黄蒿塘村,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