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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8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牛打滚农林生态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牛打滚农林生态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8769号 原告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文。 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牛打滚农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付军。 被告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晋。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2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7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品芬 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 人民陪审员  张小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记员张若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