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4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廖春辉、钟积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辉,钟积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461号之二申请人廖春辉,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钟积信,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廖春辉与被执行人钟积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电站分红已经被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5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电站分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