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梅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梅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2号罪犯陈梅英,女,1969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4月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陈梅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梅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梅英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梅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陈梅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梅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是累犯,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梅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