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3号罪犯王斌,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重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斌系累犯,以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千元。后因漏罪诈骗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江法刑初字第00757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王斌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无证据证明其退赔损失及财产刑已执行,且其系累犯,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