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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振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介业务一部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介业务一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78号原告李振和,男,1955年3月11日,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介业务一部。原告李振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介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振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振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