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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某某,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玉(系陆某某之妻),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陆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城南路XXX号XXX、XXX室”归唐某某所有的生效条件是唐某某为陆某某支付保险费至2020年,但2006年唐某某申请退保导致该条件未成立,系争房屋应进行分割,原审判决未支持陆某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对退保现金分割不公平。陆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陆某某与唐某某的离婚协议中并无约定唐某某为陆某某缴纳保险费作为系争房屋归属唐某某所有的生效条件,且该离婚协议中分割房屋面积97.68m^2是城南路XXX号XXX、XXX室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原审认定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对系争房屋作出处分,于法有据。原审依据保险费缴纳和退保金价值等情况,酌定分割共同财产退保金,并无不当。陆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傅启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