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叶星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87号罪犯叶星,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叶星违法所得人民币499768.64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蒋媞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许爱琳、吴魏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星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