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与王涛、陈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王涛,陈萍,李春成,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迎宾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陈萍,女,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春成,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陈明,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申请执行王涛、陈萍、李春成、陈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852.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及存款。本院并至邳州市找寻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3、2017年4月24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黎明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