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鲁军、候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鲁军,候文静,朱丙法,祖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31号申请人:张鲁军,住址:德州市。申请人:候文静,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朱丙法,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祖淑芳,住址:德州市。申请人张鲁军、候文静与被申请人朱丙法、祖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丙法、祖淑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