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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永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永坤,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现住河北省永清县。2017年2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霸州市取保候审。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7]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永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建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永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牛永坤驾驶冀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霸杨线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在该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行至112国道与霸杨线交口两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永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牛永坤的供述,证人陆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调解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永坤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牛永坤驾驶冀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霸杨线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在该路由东向西行驶,双方行至112国道与霸杨线交口两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永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牛永坤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牛永坤一方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永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永坤的供述,证人陆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永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牛永坤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牛永坤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永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尹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