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67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孙某甲。孙某某与孙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硕—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