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昭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锦水河中段龙山小区2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578XY。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孟昭典,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孟现东,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苏树强,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昭典、孟现东、苏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孟昭典、孟现东、苏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孟昭典、孟现东、苏树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孟昭典、孟现东、苏树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30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孟昭典、孟现东、苏树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孟昭典、孟现东、苏树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孟昭典、孟现东、苏树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6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65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1)平阴证经字第820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 冰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