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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素兰与孙庆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兰,孙庆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28号原告:张素兰,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孙庆环,女,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素兰与被告孙庆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素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0元,由原告张素兰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