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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缀英与庞金林、杨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缀英,庞金林,杨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691号原告:胡缀英,女,193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宁化县,被告:庞金林,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被告:杨家林,男,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宁化县,原告胡缀英与被告庞金林、杨家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胡缀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胡缀英以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案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计2,857元,由胡缀英负担。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倩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