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特4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金玲、苏立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金玲,苏立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特40003号申请人:苏金玲,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苏立英,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人苏金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立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苏金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销申请,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故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金玲撤销要求宣告苏立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子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