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特4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金玲、苏立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金玲,苏立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特40003号申请人:苏金玲,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苏立英,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人苏金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立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苏金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销申请,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故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苏金玲撤销要求宣告苏立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子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