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春又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春又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傅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春又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宋爱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张学刚。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XXX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25。法定代表人:徐翀。被执行人傅盛辉,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春又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傅盛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春又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傅盛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傅盛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傅盛辉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傅盛辉亦无在沪经营登记和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融(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傅盛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