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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三元与被执行人郝永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三元,郝永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郝三元。被执行人郝永太。郝三元与郝永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2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郝永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永太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