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薛媛、申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媛,申小明,薛媛,申小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58号申请人:薛媛,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中,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小明,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彩虹,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薛媛诉被告申小明、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申小明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60栋1单元18层02室房屋及其他价值共计65285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申小明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60栋1单元18层02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46841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