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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德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3刑初44号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德耀,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籍贯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三路27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伍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耀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德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德耀途径宜昌市夷陵大道妇幼保健院时,尾随吴某进入一家名为”果果多”水果店内,趁吴某不备,采用镊子夹取的方式,将一部OPPO牌R9M型手机从吴某的上衣口袋中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86元。公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的主要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德耀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德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德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德耀途径宜昌市夷陵大道妇幼保健院时,尾随吴某进入一家名为”果果多”水果店内,趁吴某不备,采用镊子夹取的方式,将一部OPPO牌R9M型手机从吴某的上衣口袋中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86元。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将被告人徐德耀抓获。被告人徐德耀将盗得的手机变卖,并将变卖所得挥霍。另查明,被告人徐德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德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徐德耀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害人提供的被盗手机发票复印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德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当庭认罪,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徐德耀在前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徐德耀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德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德耀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徐德耀犯罪所得财物继续追缴及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文审 判 员  谭必荣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梦娇书 记 员  马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