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杜汶轩和李晋洲;魏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汶轩,李晋洲,魏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133号原告杜汶轩,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凯,甘肃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晋洲,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瑜祺,甘肃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娟,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洲(被告魏娟之夫),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杜汶轩与被告李晋洲、魏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杜汶轩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汶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汶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汶轩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杜汶轩。审 判 长  毛世祥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丽????????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