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1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上午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576637-9。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芬。被告: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港莲路南物业大厦一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9728U。法定代表人:李军。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