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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281号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增,公司员工,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柳象,男,1984年5月21日生,住本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象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合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