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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蜀祥崛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蜀祥崛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程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812号原告:成都蜀祥崛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5层503号。法定代表人:钟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程莉,女,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蜀祥崛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经审查查明,本案被告程莉收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0996号仲裁裁决书后,也不服该裁决,已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原告系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程莉起诉在前,本案原告起诉在后。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被告程莉诉原告成都蜀祥崛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191民初487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