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丽群、王忠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群,王忠毅,涂刚,万燕梅,熊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群,女,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忠毅,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涂刚,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燕梅,女,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永红,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涂刚、万燕梅、熊永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刚、万燕梅、熊永红应向申请执行人李丽群、王忠毅偿还本金4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用42000元,执行费46820元(暂定),但被执行人涂刚、万燕梅、熊永红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刚、万燕梅、熊永红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488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涂刚、万燕梅、熊永红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