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申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俊与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区潮流美发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俊,大连高新区潮流美发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1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俊,男,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雁鸿,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高新区潮流美发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营者:林恒,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再审申请人崔俊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高新区潮流美发店(以下简称潮流美发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俊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判决遗漏了GBS风暴造型凌水店于2013年9月5日歇业注销这个关键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二)前、后两店的关联和继承关系的成立与否,应对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法条。(三)潮流美发店实际已经自认了前、后两店的关联事实。崔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潮流美发店是否应当退还崔俊会员卡余额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崔俊是在GBS风暴造型凌水店办理的会员卡。而目前在该地址营业的是潮流美发店。因崔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GBS风暴造型凌水店注销后,潮流美发店继承了GBS风暴造型凌水店相关的债权债务,故其主张潮流美发店退还会员卡中余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少忠审 判 员 侯爱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