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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红峰、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红峰,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167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右旗。法定代表人:曹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红峰,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常杰,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妇幼保健所职工,住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红峰、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56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贝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