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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吕某某,高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703民初2669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黎,男,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吕某某、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某某向原告中联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10月18日已到期未付租金1283522.43元、未到期租金59476.6元、留购金5000元、违约金155800元,共计1503799.03元;2、被告吕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而发生的费用等原告为促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条款、条件或规定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3、被告高某某对上述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CNTJ-RZ/QZ2013AH00000332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继续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二、确认CNTJ-RZ/QZ2013AH00000332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止2017年3月28日,被告吕某某、高某某拖欠原告全部租金1322999.03元、留购价5000元、违约金155800元,共计1483799.03元。被告吕某某、高某某承诺从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还款50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还款66754.69元,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还款100000元,于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余款61244.3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以法院出具调解书为准)由被告吕某某、高某某承担,被告吕某某、高某某在收到法院的调解文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四、在被告履行完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付款义务后,原告同意免除被告吕某某、高某某应付的违约金155800元。五、如被告吕某某、高某某未能按照本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不予免除被告违约金,被告吕某某、高某某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5800元。原告有权就上述合同项下被告所欠的全部租金1322999.03元、留购价5000元、违约金155800元及案件诉讼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本协议载明的地址系当事人各方的固定联系地址,法院及当事人各方向其他方以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书,自邮件签收(含代收)或退回之日起即为送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154元,减半收取9077元,由被告吕某某、高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丹审 判 员  陈凯枫人民陪审员  谭长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