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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宣城市爱民剑锋茶庄与张健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爱民剑锋茶庄,张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爱民剑锋茶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者:黄九明。被执行人:张健康,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爱民剑锋茶庄与被执行人张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健康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爱民剑锋茶庄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健康给付货款33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932元、执行费413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健康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健康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