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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卫星、唐兴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星,唐兴洪,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8号申请执行人周卫星,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唐兴洪,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市。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周卫星申请唐兴洪、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唐兴洪、张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