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卫星、唐兴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星,唐兴洪,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8号申请执行人周卫星,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唐兴洪,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市。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周卫星申请唐兴洪、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唐兴洪、张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