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吉金、王某等与林国发、被告南京玄武明泽堂中西医结合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金,王某,程久利,王小平,林国发,南京玄武明泽堂中西医结合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823号原告:王吉金,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王某,男,200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程久利,男,194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王小平,女,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蓉,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国发,男,194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玄武明泽堂中西医结合诊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号。投资人:沈峰。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吉金、王某、程久利、王小平与被告林国发、南京玄武明泽堂中西医结合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吉金、王某、程久利、王小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吉金、王某、程久利、王小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