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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郑重与阳波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重,阳波,龙梅,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066号原告:郑重,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阳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龙梅,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廖红,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郑重与被告阳波、龙梅、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郑重起诉时被告阳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