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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8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竞、曾德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竞,曾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80之一号申请人蒋竞,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担保人龙玉华,女,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高龙村*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曾德武,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蒋竞因与被申请人曾德武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德武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担保人龙玉华自愿以其所有车辆为上述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龙玉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