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某峰,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裁字第[2016]65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孟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裁决,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孟某支付赔偿金3783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到该执行通知后,分别于2017年3月27日、4月17日将38306.59元(含执行费466.99元)及622元(迟延履行利息),共计38928.59元汇入本院当事人账户。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孟某的合法权益,应将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汇入本院的涉案执行款项3846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某,用于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将剩余款项466.99元支付给海南财政厅,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费。清偿上述债务后,涉案生效裁决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汇至本院当事人账户的被执行人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案执行款项3846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某,用于清偿本案的全部债务;二、将剩余款项466.99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费;三、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第[2016]655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海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裁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