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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璞、陈晓雯、许玮、李娟、王学明、许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璞,陈晓雯,许玮,李娟,王学明,许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建设东街。法定代表人范玲,系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璞,男性,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晓雯,女性,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许玮,男性,1970年8月9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娟,女性,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学明,男性,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许琳,女性,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平罗县。本院在执行于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璞、陈晓雯、许玮、李娟、王学明、许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璞、陈晓雯、许玮、李娟、王学明、许琳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202执2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伍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