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堂诉被告袁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堂,袁琴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501号原告罗文堂(又名罗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袁琴先,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堂诉被告袁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堂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偿还了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文堂负担。审判员 陈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