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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建英与潘大中及邓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英,潘大中,邓朝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英,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大中,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邓朝兵,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郑建英因与被上诉人潘大中及原审被告邓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建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擅回本案起诉。同日,潘大中、邓朝兵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均同意郑建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建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郑建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已减半),由郑建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减半收取538.00元,由郑建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荣耀审判员  吴 彪审判员  田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