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振兴与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兴,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224号申请人王振兴,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陈平,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王振兴申请执行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平限期支付申请人王振兴赔偿款340392.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1000元、执行费517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8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