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豪达装修业务部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豪达装修业务部,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302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豪达装修业务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三元山里下路一巷9号铺位。经营者:张著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东,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行政小区东侧(外海金钩围碧桂园内)。负责人:项秀元,经理。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99-315号。法定代表人:黄兆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秀元,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豪达装修业务部诉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谢颖翔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叶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