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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塑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塑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六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1827。法定代表人刘劲飞。委托代理人宣红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塑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8号茂华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98217L。法定代表人罗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塑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0183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人民币909562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138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89818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82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6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搜索“”